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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过程质量控制六要素PPT讲稿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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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分析记录】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分析记录】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为方便实验室分析测试人员日常工作,本公众号将陆续整理分享有关环境监测的分析记录表格。有需要的可参考使用。 本期分享的是《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的分析记录,该方法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态环境部就《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就《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烯等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300 ml 时,在 Scan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m3~2 μg/m3, 测定下限为 0.8 μg/m3~8 μg/m3;在 SIM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 μg/m3~0.2 μg/m3,测定下限为 0.12 μg/m3~0.8 μg/m3。详见附录 A。 注:不同厂家或批号的仪器性能不同,在确保满足本标准方法检出限的前提下,实验室可适当调整取样体积。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标准品为易挥发的有毒化学品,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操作应按规 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就《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于日前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 的修订。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1〕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查阅)。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曹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2.《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析记录】固体类样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分析记录】固体类样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为方便环境监测人员日常工作,本公众号将陆续整理发布有关环境监测的分析记录表格。有需要的可参考使用。 本期分享的是应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类样品的分析记录。
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权威答复
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权威答复 现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答复整理如下: 问:环保部门如何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监测?2018年水源水质状况如何? 答:根据我部《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自2013年1月起,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共61项相关指标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对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所有在用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同时,每年对地级以上城市水源地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109项指标)监测,每2年对县级城镇水源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 2018年,按照监测断面(点位)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906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4个全年均达标,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577个,有534个全年均达标,占92.5%,主要超标指标为硫酸盐、总磷和锰;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329个,有280个全年均达标,占85.1%,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按照水源地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871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水源地比例为90.9%。 问:请介绍一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如何支撑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管理? 答:我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不断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一是加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每月组织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工作,及时汇总水质监测数据,为长江经济带考核断面月监测评估、季度预警通报和年度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支撑。加强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加快建立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监测评价体系,强化水质自动监控预警,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职责。 二是扎实做好长江经济带排污口及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按照排查、整治、监测同步推进、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先期在8051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逐步建设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网络,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排污口自动监测能力,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信息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拓宽通报和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督各地水质变化和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在做好长江经济带监测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狠抓污染治理,严格流域空间管控,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深化污染减排,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生态保护。 问:请介绍一下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情况,是否有进一步完善计划。 答:目前,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分为国家网和地方网,国家网包括城市站、区域站和背景站。其中,城市站共有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区域站共设置96个监测点位,背景站共设置16个监测点位。地方网包括省控、市控和县控监测点位,共约4000个空气监测站点。截至目前,我国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2016年10月,我部完成了1436个国控城市点位的监测事权上收,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社会化运维,进一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2012年以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总体运行稳定,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十条”目标考核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公众及时了解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参与环境监督、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更好地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一是加强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能力建设,解决部分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监控点偏少的问题,2020年底前要确保实现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二是针对现有点位存在代表性不足、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下一步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部分点位位置进行适当优化调整,更好地反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三是在国控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全面反映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精准施策提供支撑,推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答:2012年,我部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我部在全国主要组织开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关键指标监测。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自动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其精度高、时效性强,同时积极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比对和质控。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成目标明确、功能齐全的国家和地方两级大气质量监测网,2016年底,环境保护部上收了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站点的监测运维事权,由国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运维,数据直传至全国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实时对外发布,提高了全国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是否针对的主要目标污染物不一样?是否有所侧重?或者有没有针对地区特点的布置? 答: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PM2.5、PM10、SO2、 NO2 、CO、O36项指标基础上,为增强特征污染物的应对,我国在易受沙尘影响的北方城市,增加了总悬浮颗粒物(TSP)监测;在易出现臭氧污染的大型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重庆、西安、武汉等等),还开展了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广东、江苏、浙江等)还开展了大气超级站建设,全方位分析空气质量情况。 问: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处在什么水平,PM2.5监测方法是否科学? 答:关于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处在什么水平的问题。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PM10年均标准(7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标准(35微克/立方米)、O3日最大8小时浓度(160微克/立方米)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时期目标Ⅰ标准值,NO2年均标准(40微克/立方米)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准则值,SO2年均标准(60微克/立方米)介于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时期Ⅰ标准和过渡时期Ⅱ标准之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颗粒物和O3浓度标准相对较为宽松,NO2标准值与国外差异不大。 问:关于PM2.5监测方法是否科学问题? 答:2006年起,我部在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及苏州、宁波和南京等省市陆续组织开展了PM2.5监测试点工作,重点分析常用PM2.5监测仪器、方法监测结果存在的差异。2011年,我部颁布了《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作为全国开展PM2.5监测的标准方法。重量法准确度高,但存在监测周期长、数据时效性差、人力物力要求高等缺点。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开发了PM2.5自动监测方法,主要有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等。由于测量原理和方式不同,在灵敏度、准确度、稳定性等方面,不同监测方法各有优缺点。将PM2.5自动监测方法与标准方法(重量法)进行比对认证,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称之为等效方法,可以用作PM2.5监测。2012年初,在总结PM2.5监测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及北京、上海、重庆和广州、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为基准,采用国际通用的监测仪器性能测试及评估方法,对国内外不同原理、不同企业生产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适用性比对测试。比对测试结果表明,微量振荡天平法和β射线法PM2.5自动监测仪器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用于环境空气中的PM2.5自动监测。从国际上看,微量振荡天平法和β射线法应用也比较广泛。 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答:《大气十条》发布以来,我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已建成具有国际最先进水平的空气质量高性能数值预报集群系统,结合国家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网、国内外主流气象预报资料,每日对未来7-10天京津冀及周边区域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和研判,建立了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会商机制,密切关注区域大范围重污染发生可能性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前对重污染过程特征和指标进行预判,研判重污染开始、演变和消除关键过程,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影响城市和城市PM2.5小时峰值及出现时间等关键预报内容。冬季以来,在环保系统预报人员共同努力下,区域重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已接近100%,京津冀重点城市污染程度预报准确率近80%,为今冬重污染过程研判、防控及应急提供了非常关键的技术支持。但目前预报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包括气象条件的准确性,污染物二次生成和转化的机理以及污染源清单等,直接对预报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空气重污染预报科研投入,强化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的准确度。 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为何要扣除沙尘影响?什么情况下要扣除沙尘影响?具体如何扣除? 答: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考核的精细化要求不断提高,有必要对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客观评估,使得考核和评估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人努力”的成效。否则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平性,特别是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较大的新疆、甘肃等北方省份。国际上在进行类似情景的评估时,也会扣除沙尘天气等事件的影响。 结合我国环境管理要求,借鉴国际经验,2016年我部出台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沙尘天气扣除条件和具体方法。一是科学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二是明确沙尘天气扣除条件。规定“当沙尘天气过程中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三是明确扣除具体方法。地方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颗粒物监测数据变化情况、遥感监测结果等。监测总站在收到地方申报材料后,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判定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沙尘扣除条件。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对整个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全部区域进行统一核定,对局地扬尘和沙尘天气进行仔细甄别。在经专家讨论确认后,将受沙尘影响的监测数据进行扣除。 问: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展臭氧监测的,从什么时候发布臭氧监测信息的? 答:我部自2008年起,选取典型城市和有O3监测经验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青岛、沈阳和广东省7个城市开展O3试点监测工作。2012年2月,我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确定“三步走”分期实施方案。O3监测同步分三步实施:第一步是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空气质量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步是2013年对87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的388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步是2014年对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已全面开展O3监测。 同时,为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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