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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4.如何填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4.如何填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系列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已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的编制要求及填报流程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应提交执行报告 根据条例第22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注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如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年报为例) 1.进入平台,登录账号。 (长按二维码识别)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2.进入执行报告模块。 3.新建、编辑报表。 4.具体填写各个模块内容,并按要求上传附件、附图,确认后提交。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一、执行报告类型 按报告周期分为: 1、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3、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二、编制流程图 三、编制内容 1、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注意: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2、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1)各月度生产小时数,2)主要产品及其产量,3)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4)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5)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6)合规判定分析,7)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3、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2)合规判定分析,3)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关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22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以下依据: 1、年度生态环境统计,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 违法处罚 根据条例第37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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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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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参考试题——现场监测(一)
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参考试题——现场监测(一) 为方便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本平台将陆续分享环境监测参考试题。今天分享现场监测(一)填空题部分。 1 室内空气监测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______________高度一致,一般相对高度在_________m之间。也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来选择采样高度。 答案:呼吸带 0.5~1.5 2 水的细菌学检验所用的样品容器,是________ 瓶,瓶的材质为__________ 或__________ 。 答案:广口 塑料 玻璃 3 水流量的测量包括________ 、__________ 和__________三方面。 答案:流向 流速 流量 4 固体废物中水分测定时,取试样20~100 g于预先干燥的容器中,于________℃干燥,恒重至两次重量测量差小于________g,然后计算水分。 答案:105 0.01 5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采样方法主要有:______________ 法和______________法。 答案:滤料 自然沉降 6 土壤混合样的采集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对角线法、棋盘式法、________ 和________ 。 答案:梅花点法 蛇形法 7 采集测定挥发性物质的水样时,采样泵的吸入高度要______,管网系统要________。 答案:低 严密 8 在环境空气颗粒物采样时,采样前应确认采样滤膜无________和________,滤膜的毛面向上;采样后应检查确定滤膜无________,滤膜上尘的边缘轮廓清晰,否则该样品膜作废,需要重新采样。 答案:针孔 破损 破裂 9 水样的生物作用会对样品中的一些待测项目(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磷及硅等)的含量及浓度产生影响。 答案:溶解氧 二氧化碳 含氮化合物 10 短时间采集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样品时,U形玻板吸收管内装10 ml吸收液,以________L/min的流量采样;24 h连续采样时,多孔玻板吸收管内装50 ml吸收液,以________L/min的流量采样 ,连续采样24 h。 答案:0.5 0.2~0.3 略...... 23 在环境空气采样期间,应记录采样________、________、气样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答案:流量 时间 24 对细菌学检验的样品容器的基本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在运回实验室到检验前,应保持_______ 。答案:能够经受高温灭菌 密封 25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沿河渠排放或渗漏以带状污染扩散时,地下水污染控制监测点(井)采用_______布点法布设垂直于河渠的监测线。 答案:网格 26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是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和放射性参数。 答案:物理 化学 生物 27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________ 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_____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_______次。 答案:生产周期 2 3 28 测________ 、__________ 和__________等项目时,采样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有水封口。答案: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有机污染物 29 地下水采样前,除___________ 、__________和__________监测项目外,应先用被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后再采集水样。 答案:五日生化需氧量 有机物 细菌类 30 海洋环境调查监测中,水样的保存方法通常有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两种。 答案:冷冻 酸化后低温冷藏 略...... 50 气态污染物的直接采样法包括______________ 采样、______________采样和________________ 采样。 答案:注射器 采气袋 固定容器法 51 室内空气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采样点应避开________ ,离墙壁距离应大于________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________m。 答案:通风口 0.5 1 52 用大流量采样器采集空气中的颗粒物,每次称空白滤膜或尘滤膜的同时,称量两张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与原始重量之差在±________ mg(中流量为________ mg)范围内,则认为该批样品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 答案:5 0.5 53 一般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采样的多孔玻板吸收瓶(管)的阻力应为________±________kPa。要求玻板2/3面积上发泡微细而且均匀,边缘________________ 。 答案:6.0 0.6 无气泡逸出 54 室内空气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嗅味。 答案:无毒 无害 无异常 55 在地球表面上约________km的空间为均匀混合的空气层,称为大气层。与人类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地球表面上空________km范围,叫对流层,特别是地球表面上空2 km的大气层受人类活动及地形影响很大。 答案:80 12 56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的采样点的标志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 、编号、排污去向、_________________ 等 。 答案:点位名称 主要污染因子 略......
【分析记录】固体类样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分析记录】固体类样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为方便环境监测人员日常工作,本公众号将陆续整理发布有关环境监测的分析记录表格。 有需要的可参考使用。 本期分享的是应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类样品的分析记录。
【PPT分享】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的理解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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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环境监管领域关于行政拘留的那些规定
细数环境监管领域关于行政拘留的那些规定 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首次对行政拘留作出规定的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其在第90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注意:2017年6月27日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删除了此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90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不适用此条; 第二,行为必须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附: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环境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8年5月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意见》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的移送程序及证据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对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件移送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严肃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8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附件: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2008]5号 环境保护部: 你部"关于商请解释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函"(环函[2008]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类行为细化为如下23种行为: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行为1)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行为2)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行为3)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行为4)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行为5)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行为6)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行为7)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行为8)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行为9)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10)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行为11)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12)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行为13)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14)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行为15)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行为16)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17)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18)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19)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行为20)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行为21)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行为22)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行为23)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权威答复
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权威答复 现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环境监测管理类问题的答复整理如下: 问:环保部门如何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监测?2018年水源水质状况如何? 答:根据我部《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自2013年1月起,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共61项相关指标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对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所有在用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同时,每年对地级以上城市水源地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109项指标)监测,每2年对县级城镇水源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 2018年,按照监测断面(点位)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906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4个全年均达标,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577个,有534个全年均达标,占92.5%,主要超标指标为硫酸盐、总磷和锰;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329个,有280个全年均达标,占85.1%,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按照水源地数量统计,338个城市的871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水源地比例为90.9%。 问:请介绍一下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如何支撑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管理? 答:我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不断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一是加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每月组织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工作,及时汇总水质监测数据,为长江经济带考核断面月监测评估、季度预警通报和年度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支撑。加强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加快建立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监测评价体系,强化水质自动监控预警,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职责。 二是扎实做好长江经济带排污口及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按照排查、整治、监测同步推进、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先期在8051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逐步建设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网络,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排污口自动监测能力,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强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信息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拓宽通报和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督各地水质变化和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在做好长江经济带监测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狠抓污染治理,严格流域空间管控,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深化污染减排,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生态保护。 问:请介绍一下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情况,是否有进一步完善计划。 答:目前,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分为国家网和地方网,国家网包括城市站、区域站和背景站。其中,城市站共有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区域站共设置96个监测点位,背景站共设置16个监测点位。地方网包括省控、市控和县控监测点位,共约4000个空气监测站点。截至目前,我国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2016年10月,我部完成了1436个国控城市点位的监测事权上收,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社会化运维,进一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2012年以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总体运行稳定,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重污染天气应对、“大气十条”目标考核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公众及时了解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参与环境监督、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更好地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一是加强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能力建设,解决部分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监控点偏少的问题,2020年底前要确保实现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 二是针对现有点位存在代表性不足、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下一步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部分点位位置进行适当优化调整,更好地反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三是在国控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全面反映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精准施策提供支撑,推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问:空气质量监测有哪些关键指标?分别是怎么进行监测的? 答:2012年,我部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我部在全国主要组织开展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关键指标监测。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自动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其精度高、时效性强,同时积极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比对和质控。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成目标明确、功能齐全的国家和地方两级大气质量监测网,2016年底,环境保护部上收了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站点的监测运维事权,由国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运维,数据直传至全国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实时对外发布,提高了全国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是否针对的主要目标污染物不一样?是否有所侧重?或者有没有针对地区特点的布置? 答: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PM2.5、PM10、SO2、 NO2 、CO、O36项指标基础上,为增强特征污染物的应对,我国在易受沙尘影响的北方城市,增加了总悬浮颗粒物(TSP)监测;在易出现臭氧污染的大型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广州、重庆、西安、武汉等等),还开展了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广东、江苏、浙江等)还开展了大气超级站建设,全方位分析空气质量情况。 问: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处在什么水平,PM2.5监测方法是否科学? 答:关于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处在什么水平的问题。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PM10年均标准(70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标准(35微克/立方米)、O3日最大8小时浓度(160微克/立方米)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时期目标Ⅰ标准值,NO2年均标准(40微克/立方米)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准则值,SO2年均标准(60微克/立方米)介于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时期Ⅰ标准和过渡时期Ⅱ标准之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颗粒物和O3浓度标准相对较为宽松,NO2标准值与国外差异不大。 问:关于PM2.5监测方法是否科学问题? 答:2006年起,我部在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及苏州、宁波和南京等省市陆续组织开展了PM2.5监测试点工作,重点分析常用PM2.5监测仪器、方法监测结果存在的差异。2011年,我部颁布了《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作为全国开展PM2.5监测的标准方法。重量法准确度高,但存在监测周期长、数据时效性差、人力物力要求高等缺点。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开发了PM2.5自动监测方法,主要有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等。由于测量原理和方式不同,在灵敏度、准确度、稳定性等方面,不同监测方法各有优缺点。将PM2.5自动监测方法与标准方法(重量法)进行比对认证,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称之为等效方法,可以用作PM2.5监测。2012年初,在总结PM2.5监测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及北京、上海、重庆和广州、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为基准,采用国际通用的监测仪器性能测试及评估方法,对国内外不同原理、不同企业生产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适用性比对测试。比对测试结果表明,微量振荡天平法和β射线法PM2.5自动监测仪器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用于环境空气中的PM2.5自动监测。从国际上看,微量振荡天平法和β射线法应用也比较广泛。 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答:《大气十条》发布以来,我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已建成具有国际最先进水平的空气质量高性能数值预报集群系统,结合国家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网、国内外主流气象预报资料,每日对未来7-10天京津冀及周边区域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和研判,建立了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会商机制,密切关注区域大范围重污染发生可能性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前对重污染过程特征和指标进行预判,研判重污染开始、演变和消除关键过程,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影响城市和城市PM2.5小时峰值及出现时间等关键预报内容。冬季以来,在环保系统预报人员共同努力下,区域重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已接近100%,京津冀重点城市污染程度预报准确率近80%,为今冬重污染过程研判、防控及应急提供了非常关键的技术支持。但目前预报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包括气象条件的准确性,污染物二次生成和转化的机理以及污染源清单等,直接对预报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空气重污染预报科研投入,强化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的准确度。 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为何要扣除沙尘影响?什么情况下要扣除沙尘影响?具体如何扣除? 答: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考核的精细化要求不断提高,有必要对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客观评估,使得考核和评估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人努力”的成效。否则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平性,特别是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较大的新疆、甘肃等北方省份。国际上在进行类似情景的评估时,也会扣除沙尘天气等事件的影响。 结合我国环境管理要求,借鉴国际经验,2016年我部出台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沙尘天气扣除条件和具体方法。一是科学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二是明确沙尘天气扣除条件。规定“当沙尘天气过程中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三是明确扣除具体方法。地方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颗粒物监测数据变化情况、遥感监测结果等。监测总站在收到地方申报材料后,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判定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沙尘扣除条件。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对整个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全部区域进行统一核定,对局地扬尘和沙尘天气进行仔细甄别。在经专家讨论确认后,将受沙尘影响的监测数据进行扣除。 问: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展臭氧监测的,从什么时候发布臭氧监测信息的? 答:我部自2008年起,选取典型城市和有O3监测经验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青岛、沈阳和广东省7个城市开展O3试点监测工作。2012年2月,我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确定“三步走”分期实施方案。O3监测同步分三步实施:第一步是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空气质量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步是2013年对87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的388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步是2014年对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包括O3在内的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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