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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 分级监管 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其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 风险分类 根据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具体内容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办法》规定 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类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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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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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25日 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物质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各研制和生产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研制和生产机构应及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清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政策技术帮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压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本地区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 一、基本信息 法人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获得定级的标准物质情况 标准物质编号 标准物质名称 定级证书号 批准年份 三、自查内容 序号 自查项目 存在风险和问题的描述或说明 1 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是否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单位应取得商事登记的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是否具有文件化的内部标准物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 是否具有生产相应标准物质所需要的测量设备、设施和人员。 4 是否具有内部定值测量能力。 5 是否具有满足环境条件等要求的专用标准物质储存场所或空间。 6 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定级证书等技术资料是否妥善保管。 7 是否具有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能力和措施。 8 量值及不确定度技
最新HJ759标准解读
最新HJ759标准解读 3月17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代替HJ759-2015。 最新的HJ759 较现行HJ759-2015标准方法做了哪些更新呢? 首先,现行HJ759-2015标准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解决了之前测定方法凌乱、多类组分无法同时检测的困境。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现行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仪器不断更新的需求,导致后面推出的新技术浓缩仪无法被积极有效的应用起来,当然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标准方法的有效使用。新标准删除气体浓缩仪的限定条件和具体的条件参数,减少对浓缩工作原理的单一化要求,强调浓缩仪功能,增强对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同工作原理浓缩仪的兼容性。在原来液氮制冷浓缩仪基础上,新增加了电制冷浓缩仪和毛细管浓缩仪,适应了仪器不断更新的趋势。 其次,现行标准技术细节不够细化,对样品采集后的完好性及有效性、湿度对样品保存及分析的影响、采样罐的清洗、气密性及惰性等对样品保存的影响等没有进行研究和说明,导致实际使用过程无法避免采样失败、保存不当等问题,影响了样品分析的准确度。 新标准增加了瞬时采样的时间范围;细化不同规格采样罐基于不同采样时间的恒定采样流速,并增加恒定采样流量的计算公式;“仪器和设备”中增加自动采样器;增加标气罐加湿要求和提供加湿方式;增加采样前对过滤器和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步骤以及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中对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要求,提高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增加采样罐被抽至真空后的保存时间和清洗完采样罐的抽检频次;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罐气密性检查和惰性检查的内容。提高了采集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保障样品分析的准确度。 再次,新标准删除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2种组分,目标物由67种改为65种。 最后,新标准增加了“SIM”扫描方式的方法检出限和标准曲线。 最新HJ759标准适用范围 最新HJ759标准提到的非制冷吸附剂型浓缩仪,您了解吗? ENTECH 7200CTS 作为新兴非制冷吸附剂型浓缩仪参与了新标准的测试与验证。 当然,ENTECH 7200 液氮制冷低温型浓缩仪作为传统浓缩方式浓缩仪也参与了本标准的测试及验证。 传统大气浓缩仪主要通过低温、吸附剂选择性和低温与吸附剂结合等技术或原理,实现对N2、CO2、CO与水分的去除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富集和聚焦进样的功能。 ENTECH 7200 作为HJ759-2015标准的硬牌战将,相信大家已经很了解了,作为ENTECH的代理商,下面就让小编隆重给大家介绍一下技术新秀——ENTECH 7200CTS 非制冷大气浓缩仪吧! ENTECH 7200CTS采用多毛细管柱捕集系统(MCCTS)专利技术,该系统无需液氮或复杂的电子制冷,可以精确浓缩沸点在-50->230℃范围的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先进的定量技术使其拥有了无与伦比的重现性;该系统还具超级除水能力,不受样品湿度的影响,无需低温除水,大大提高GCMS灵敏度和稳定性等优点;无需制冷剂,每年为实验室节省成千上万元的消耗。 本标准中ENTECH 7200CTS毛细管柱浓缩仪采用35℃非制冷捕集样品,并将传统浓缩方式中的第2阶段(去富集VOCs,去除水、N2、CO2等)与第1阶段(去除水、N2、CO2等)整合在一起,大大简化了大气浓缩过程,且无需制冷,能耗低,也为不宜获得液氮的偏远地区提供了测试便利。 经多个实验室专业老师的测试验证,ENTECH 7200CTS和7200分析的线性相关系数、平均响应因子、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均良好。ENTECH 7200液氮制冷型大气浓缩仪与7200CTS非制冷毛细管柱捕集浓缩仪任您选择。 另外,本标准还对采样罐、罐清洗装置、气体稀释装置、浓缩仪自动进样器、流量控制器等也做了严格的要求。ENTECH 作为VOCs监测专家,仪器管路、采样罐等均采用专利硅烷化技术,为最新HJ759标准提高全套的解决方案。 现场采样相关产品:1900/1916多罐自动采样器、多规格采样罐、CS1200E罐采样器、Flow Professor流量校准器 进样器:7016D罐自动进样器、7032A自动进样器等 大气浓缩仪:7200大气浓缩仪、7200CTS非制冷大气浓缩仪 罐清洗产品:3108D/3100D/3112D自动罐清洗系统 稀释配标仪:4700高精度稀释仪
【关注】山西发布六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
【关注】山西发布六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11月15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这些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全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具有重要作用。《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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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8大变化及原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8大变化及原文 变化一: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变化二: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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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浏览次数:63日期:2016-01-1217:21 由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协助起草的《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通知》从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鉴定事项、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管理作出了规定。《通知》的印发对于规范司法诉讼活动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有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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