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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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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动态加载 扩大环评豁免范围 取消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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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终于要实施了。国庆节后,我市将建立第一批电子版排污许可证,以取代老式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性制度,早几年前,我市就已经实施了,不同的是,与现在的“一证式”管理模式相比,太过简单了。绍兴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的排污许可证,就像营业执照似的,不能加载动态信息,从证上根本反映不出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次通过改革,重新定位和设计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唯一主线的污染点源管理平台,对企业实行“一证”管到底。

新版排污许可证带有电子芯片。环保部门依托许可证综合管理平台,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将排污权变更、排污收费、现场监察及处罚记录、信息公开等动态信息登载至排污许可证IC芯片卡。企业啥时被处罚过、最近一次检查是什么时候等等信息,都加载在里面。即使从来没有到过这家企业的执法人员,查一查排污许可证,也能知道个大概,检查起来更加方便。

对内:整合各项管理制度 对外:“一证”管到底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探索,至今已走过近30年的历史。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从环境保护基础法的层面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标志排污许可证制度被正式纳入国家全面推广实施议程。

绍兴市在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实践中已积累了很多经验,如基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等等。今年年初,绍兴市被省环保厅确定为全省三个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试点地市之一,要求我市在污染源“一证式”管理改革中取得经验、取得突破。

目前,我市的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已获得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对内,新方案重点解决当前环境管理各项制度碎片化严重等问题,整合现有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排污申报和收费、现场监察、限期治理、固废危废、辐射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政府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实现对排污单位综合、系统、全面、长效的统一监管。对外,市及市以下权限内,只有一本证——排污许可证。企业有关申报、审批、备案、监测、处罚、信访等相关信息,实行全公开。

上个项目领个证,企业不用跑来跑去了

“一证式”管理改革,并不是把原来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简单地揉合在一起,那样不仅多此一举,还使管理更加多头、更加复杂。

市环保局负责人说,以前环保部门的审批环节多,业务量庞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小至几万元,大至数亿元,都要审批,即使上个项目、买个设备、换个地址,也要像新办项目一样,整套流程重头来过。

所以,这次改革首先砍掉了一批审批环节。在符合新《环保法》的前提下,根据基层实际需要优化设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管、注销(吊销)程序,取消冗余环节,缩减审批层级,简化操作流程。

其中,最明显的改变就是环评审批方面将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范围,对部分技改项目创新登记备案制,并对工业类项目分类实施环评备案制,以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方式替代环评批文;取消环评审批中应由政府其他部门把关的事项及以环评审批为前置的事项等

项目上马后,原先必须有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的环节。改革后,取消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环节,将环保“三同时”要求一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正式投产期要求完全一致,环保部门不再出具验收文件排污单位按照许可证上登载的“三同时”要求,自觉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主动申报“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部门实施竣工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现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污单位监管的完整性。

排污许可证将分A类和B类

排污许可证按排污单位性质、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的不同,分为A类和B类。有生产性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B类排污许可证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当前已取得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效期届满(2015年12月31日)前3个月内换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通过环评备案或审批程序后满足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公示7天(代替环评审批7天公示)后核发或更新排污许可证,新企业新项目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老企业新项目更新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中的豁免类项目,在完成环评工作后免于审批,直接登记并核发B类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在排污许可证中体现。

企业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即意味着有了排污权指标。排污权指标很值钱,如果有富余,企业可自行支配,用于新项目建设、市场交易等活动。但如果闲置 5年不用,将被无偿收回。政府将通过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数量及在许可证中确定的排污量实施总量控制管理,并根据一定时期内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变化及治理需要,利用排污许可证对各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污量进行变更、调控,最终将总量控制目标落到具体化的许可证点源控制上。

“一证式”管理实施后的影响

A.事中事后监管更严了

“一证式”管理改革,简化了事前审批等环节和流程。对企业来说,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由被动变为主动,意味着身上的担子重了。

位于镜湖新区的浙江金时针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印染企业,准备与“白鹭印染”整合重组,搬迁到袍江工业区,原厂区拟于2016年底关停。公司副总经理胡周明对“一证式”管理改革表示欢迎。他告诉记者,国外都是登记制,像开办印染企业之类,不用审批,就给你几条环保要求。企业建好后,他来检查,达到了环保要求,哪怕在居民区也没事。但如果达不到,立马关掉。“一证式”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这个方向是没错的。

不过,胡周明希望环保部门放权后,不要一放了之,仍应负起监管的责任。像“一证式”管理制度,要通过宣传或培训,让企业负责人充分明白,具体怎么操作,哪些允许做,哪些是违法的。他认为,在旧式的审批制度下,企业对环保部门已形成了依赖心理:反正你们会把关的,哪些地方没达到要求,我再整改。现在,一下子不审批、不验收了,企业心里没底了。

对此,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一证式”管理改革,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就是为了让环保部门的力量从庞杂的事前审批中抽身出来,充实事中事后的监管力量。因此,环保部门放权,绝不是放任不管。“一证式”管理制度实施后,肯定会有一个缓冲期,让企业有一个了解和适应的过程。

B.企业违法成本更高了

“一证式”管理,对心存侥幸、恶意偷排的企业来说,违法成本更高了。

如“三同时”验收环节取消后,环保部门将“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制度和措施的,直接进行处罚。对中介机构在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过程中采用欺骗、隐瞒、做假等手段为企业隐瞒排污信息,造成后果的,由企业承担后果,并依法追究相应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证式”管理要求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起自我管控机制,将企业承诺、自我监测、自我报告和记录维持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在不同阶段,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重大变动信息。

由于所有这些信息全部公开,并应用于银行征信等系统,企业的压力剧增。一旦失去诚信,将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一证式”管理将使企业在环保问题上如履薄冰,轻易不敢犯。

新闻链接

即将实施的与“一证式”管理配套的审批改革

轻微污染的(环境影响轻微、不涉及土建和环境敏感区、污水能纳管的登记表项目):取消环评,取消审批。

轻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产污量不增加的企业配套公用设施调查设备型号、设备整合提升、等量更新设备或增加非产污的铺助设备等;不涉及环境敏感点或更远离敏感点的设备、车间布局调整;治污设施技术更新改造,规模或效果提升):取消环评,取消踏勘,仅登记备案。

“零土地”技改项目和公益类项目:取消踏勘,取消实质审查,取消公示,仅备案。

一类工业项目(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取消踏勘,取消实质审查,取消开论证会,非重点要素取消把关,以备案替代审批。

二类工业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非重点要素取消把关、取消集体会审,以备案替代审批。

在简化审批环节的同时,对一些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禁止准入制。禁止准入的共有四类:

一、禁止审批印染、造纸、电力等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行业的新建项目和电镀、带有初鞣工艺的制革新建项目,扩建、改建、迁建、兼并等技改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在同行业内替代平衡。

二、经行业整治提升完成后的电镀、铅酸蓄电池、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企业数量不得实破,做到只减不增。

三、禁止在工业园区外审批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四、禁止审批有生产性污水排放但尚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工业类项目,禁止在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审批污水不纳管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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