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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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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校准和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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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和检定的区别
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种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做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0.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已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0.2mm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0.2mm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
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的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
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行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据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性质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做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内准、外校,或内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内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
组织进行内部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环境条件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质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校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校准器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做出规定等。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有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少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格局《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时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测量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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