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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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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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 分级监管 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其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 风险分类 根据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具体内容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办法》规定 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类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概要描述】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
分级监管
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其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
风险分类
根据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具体内容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办法》规定
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类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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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
分级监管
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其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
风险分类
根据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具体内容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办法》规定
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类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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